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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关于推进全市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3/23 9:15:24 人气:81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吉安市关于推进全市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鼓励引导全市优秀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促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本土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县(市、区)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鼓励优秀教师由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均衡,科学合理、稳妥推进,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个人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个人成长与教育均衡相统一,促进教师交流与保持教师队伍稳定相协调,推动优质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三、范围对象

  (一)实施范围

  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县(市、区)公办学校之间进行。重点推动优秀教师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中心城区(含井冈山经开区)原则上以集团化办学模式和结对帮扶为主。

  (二)交流对象

  1.交流对象及条件。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6学年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校长、教师,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交流对象:

  (1)正高职称教师;

  (2)省特级教师;

  (3)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4)获得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荣誉称号;

  (5)获得省、市优质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以上人员简称“优秀教师”)

  未达上述条件,但自愿申请从城区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可列入交流对象。鼓励年轻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锻炼。

  2.暂缓交流对象。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患病并经医院诊断不宜交流且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的教师;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教师;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实施形式和程序

  (一)实施形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优秀教师交流。

  1.采取城区学校建设新校区、新设分校,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结对帮扶、合作办学等各种方式,选派优秀校长、教师到分校、帮扶学校任职、任教。

  2.采取优秀教师支教形式,实行双向交流。城区学校派出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受援学校则派出相应学科的在编年轻教师(入职5年以内)到援助学校跟岗学习,支教期限2学年。交流期间双方人事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交流期满原则上各自返回原单位。

  (二)实施程序

  1.学校推荐。每年4月,学校根据优秀教师交流的条件,列出本校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名单和基本情况(连续任职时间、学术荣誉、职称等),报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自愿申请从城区交流到农村学校的,不受交流任职任教时间限制,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

  2.行政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各所学校上报的符合交流条件教师名单,根据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校长和教师队伍均衡配置需要,统筹制定3年交流规划和学年度交流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教师交流。每年交流人数不低于当年符合交流条件对象的15%。

  五、保障措施

  (一)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编制总量,人社部门负责核定岗位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统筹管理教师,学校按岗聘任、聘期管理的总体目标。

  (二)统筹教师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据编制标准、生源变化等情况,核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原则上至少每2年核定一次,确保配齐配足教师,保障教学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编制总量内,依据学校班级数、学生数和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调配教师资源,分配所属各学校使用编制数,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保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三)统筹教师岗位管理

  人社部门对城区和乡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统一标准,分学段确定区域内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核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人社部门核定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结构,统筹分配所属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打破岗位资源校际壁垒,实行集中动态管理,统筹使用。统筹分配方案及每年动态调整方案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推进教师职称评聘改革

  正常交流的优秀教师,保留其原聘任岗位工资待遇不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数支持优秀教师交流。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以下的教师,期满3年且自愿继续交流,在3年交流期年度考核均评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评为优秀的,在交流期满4年后,可申报使用预留岗位,晋升一个职称等级;晋升该等级涉及跨层级的须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有过交流经历的教师在单位组织职称竞聘时,交流经历可按交流年限加分。

  (五)统筹落实教师待遇

  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按岗发放,谁在岗谁享受;原享受上述政策离开岗位后取消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保证交流教师待遇不降。增加支教绩效工资,对双向交流中从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按照一般乡镇、边远乡镇、最边远乡镇三类等级,分别按月800元、1000元、1200元的标准核准,从农村学校到城区学校跟岗学习的教师按月300元的标准核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在审批绩效工资时单独核增,并在绩效总量内单列。各地要重视、关心、支持交流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妥善解决交流教师食宿、子女入学等问题。

  (六)完善校长选拔和教师评优评先机制

  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校长和教师,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从2022年开始,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3学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申报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及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时,应有2学年以上农村学校交流经历。在各类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对参加交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和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七)优化年度考核办法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考核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交流教师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工作。交流教师由交流学校进行考核,交流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考核或提出考核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年度考核总体优秀比例范围内,拿出一定的年度考核优秀名额,用于交流校长和教师的考核。

  (八)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的优秀教师交流方案、学年度交流计划等,应充分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并经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交流人员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畅通的诉求渠道。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教育、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的推进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指导小组,健全部门协调沟通机制着力解决交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协调和指导。财政、编制、人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对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在经费、职称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积极做好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鼓励引导教师特别是年轻优秀教师赴农村学校锻炼,共同助力乡村振兴。大力宣传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的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经验,为推进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创设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督查管理

  组织实施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参与交流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从2022年起,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将纳入吉安市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和日常督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取得实效。同时,建立健全交流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包括考核、档案、跟踪问效在内的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确保优秀教师规范化流动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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