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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3/6 9:26:24 人气:583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7号)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教师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主要从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适当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人员。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含村小负责人),其评选名额控制在总名额的15%以内,同时兼顾各年龄层次的平衡。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履行教师职责,坚持“师德为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无有偿家教、私自办班、违规补课、、体罚学生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违背师德规范的行为。凡有违背师德规范经查实或有重大教学事故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3.教学能力突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在设区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学能力展示活动或教学竞赛中获奖。在全省或全国教学能力展示活动、教学竞赛或CAI课件制作等方面获省级或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奖励(含三等奖)者优先。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经验,所教班级班风、学风好。本人教育教学经验或先进事迹在市级以上范围交流或宣传。曾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全员远程培训或省级大型电视教学节目等活动中承担过至少一次主讲工作。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任教条件,教龄10年以上,具有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为中小学一级及以上,中学为中小学高级及以上),年龄在55周岁(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以内。
  5.推荐人选须为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
  6.校级领导、教研员参评特级教师的基本条件,可免除有关班主任和班级工作的内容。
  (二)具体条件
  参评特级教师人员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相应具体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参评具体条件
  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周课时量不少于14节。
  ②教研能力强。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中学教师参评具体条件
  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
  ②教研能力强。近5年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研课题一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主编并出版教材、教育教学专著(或参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教研员参评具体条件
  ①能经常深入学校听课、评课、辅导、调查研究,开展教研活动。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示范课、观摩课3-5节,每年在学校上研究课10-15节。
  ②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教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完成国家级教研课题一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主编并出版教材、教育教学专著一种以上(或参编,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4.中小学校级领导参评具体条件
  ①任职期间,学校办学思想端正,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校风好、学风正,学校获省部级以上或本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评为先进集体(单位)。
  ②任职期间,学校素质教育经验在较大范围推广,具有示范作用。属中学的,学校素质教育经验在省级以上媒体有过正面报道,属小学的,学校素质教育经验在市级以上媒体有过正面报道。
  ③本人坚持一线教学,周课时量不少于4节;每月听课、评课各一次以上,指导校内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成绩突出,学校教师公认度80%以上。
  正职校领导参评,其领导能力和成绩应属学校全面工作范围。副职校领导参评,其领导能力和成绩应属学校分管工作范围。
  5.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参照申报的相应学段具体条件执行。
  6.在乡村中小学(幼儿园)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仍在乡村教师岗位工作的教师参评,对论文和课题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
  全省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每三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参照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中小学教师比例,分小学、中学层次乘以1.2系数下达,具体人选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评选条件,逐级推荐,层层公示,好中选优;省级严格评审,总量控制,宁缺勿滥。
  第六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方法和程序
  特级教师评选实行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成立省、设区市(省直管县)、县三级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逐级负责评议、投票。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提名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自下而上由学校民主推荐,也可自荐。初始推荐或自荐人选,由学校组织全体教师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由学校提名推荐,并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二)主管教育局初审。学校主管教育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学校提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投票,并征求公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提名人选,还须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工作由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主管教育局统一办理,不得要求推荐人选自行办理。初审结束后,形成考核材料,填写《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表》,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复审(省直管县市直接报省教育厅)。
  (三)设区市教育局复审。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省下达本市推荐名额的一定系数,确定考察对象,组成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实地考察。采取观摩课堂教学、教学答辩、座谈、个别谈话、对任教班级的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所在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详细的考察材料,提交设区市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投票,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人选名单,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范围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评审。省教育厅组织全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教学能力考查和业绩材料综合评审。教学能力考查由省教育厅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按学段、学科分组,采取说课和答辩等方式进行。在对推荐人选进行教学能力考查和业绩材料综合评审的基础上,按省政府批准计划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特级教师候选人。特级教师候选人在江西教育网公示7天后,省教育厅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及公示反馈情况,确定拟表彰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特级教师推荐人选,经公示反映,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核实后由推荐、评选的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记录名单,在申报时一律取消本次及下一次评选资格。
  中小学校级领导参评特级教师,凡任职期间学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或不诚信行为被查实的,一票否决,取消本次及下一次评选资格。
  第八条  特级教师称号的撤销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不符合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在申报和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违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四)其它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九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须在本地本学科任教5年(含)以上。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如遇国家调整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特级教师津贴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兑现。
  各地要确保特级教师津贴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特级教师调离全省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的,与称号有关的待遇从取消、撤销的下个月停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人资质、业绩材料目录
 
1.毕业证;
2.身份证及户口簿;
3.教师资格证书;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任教年限证明(干部履历表);
6.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
7. 个人教育教学叙事报告材料;
8.个人师德表现材料(学校出具,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盖章);
9.农村任教经历证明材料;
10.班主任工作证明材料;
11.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获奖及表彰奖励证书;
12.本人教育经验或先进事迹宣传报道材料;
13.本人在全省“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全员远程培训、省级大型电视教学节目等活动中承担过主讲的证明材料(培训承办单位出具);
14.近三年任课表(课时量);
15.承担科研课题及完成情况;
16.学术论文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情况(市级以上);
17.主编(或参编)并出版的教材、教育教学专著;
18.教研员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课、观摩课,在学校上研究课情况;
19.教研员指导教师参加学科教学竞赛,获市级以上奖项情况;
20.校级领导所在学校获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情况;
21.校级领导所在学校素质教育经验在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情况。
21.公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以及审计等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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