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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2015年修订)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4/10 19:55:59 人气:153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办法(2015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拔范围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条  选拔名额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总名额全省分别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5%和1.25%以内,每三年开展一次。推荐名额按各地中小学教师数量分配,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择优推荐。

第三条 选拔条件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是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

显著。

4.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50周岁,骨干教师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48周岁。

5.取得与申报学科相同层次、相同学科的教师资格。

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坚持参加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和科学研究。

7.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考核成绩合格。

(二)具体条件

1.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学科教学同行公认,教学成绩突出,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近3年周课时量中学教师不少于8节、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14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教研员近3学年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示范课、观摩课3-5节,每学年在学校上研究课不少于20节。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所任教的优质课获市级以上竞赛一等奖,或获市级以上教学竞赛、教学技能、教玩具及课件制作一等奖或教育行政(科研)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熟悉本学科的理论,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3年来主持完成(以结题时间为准)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3)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绩突出。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突出。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高级讲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5)具备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或市级名师、学科带头人)身份。

以上要求,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

2.骨干教师推荐人选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学科教学同行公认,教学成绩显著,在县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近3年周课时量中学教师不少于8节、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14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教研员近3学年每学期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会(研讨会)上公开示范课、观摩课3-5节,每学年在学校上研究课不少于10节。幼儿教师能有计划、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园领导定期进行业务指导,每周听课不少于4节。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近3年来在县级以上范围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教玩具、技能、教学奖项或教育行政(科研)部门表彰。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3年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2万字)。

(3)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显著。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学中级(或小学一级、讲师)以上职称。

以上要求,乡村教师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选拔办法及程序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采取自我推荐、群众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推荐,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推荐表》,由学校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3.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到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实地考察,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设区市教育局依据综合评审情况确定市级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名单。

第五条 职责和待遇

(一)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场以上学术报告,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交流轮岗和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2名以上青年教师为校(园)级以上骨干,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担当好各级教师培训的培训者角色。

(二)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交流轮岗和送教下乡活动,至少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名青年教师为校(园)级骨干教师,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担当好各级教师培训的培训者角色。

(三)从第八次特级教师评选开始,参评特级教师必须具备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身份。

第六条  管理机制

(一)省教育厅按学段、学科,分期分批对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人选进行提高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江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证书。

(二)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省教育厅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省教育厅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证书。

(三)建立逐级选拔培养机制。各地要积极开展市、县、校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今后,凡推荐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选原则上应是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名师)、骨干教师。

(四)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

2.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有“不合格”等次者;

4.未按要求参加省级研修培训和中小学教师全员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的,或未完成年度、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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