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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息素养”到“数字素养”:课程核心素养如何理解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4/7 8:43:05 人气:10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从“信息素养”到“数字素养”:课程核心素养如何理解

中国信息技术教育

“信息素养”这个概念在《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03年版)》中首次作为课程目标被提出,而在《义务教育信息科技课程标准(2022年版)》中则提出了“数字素养与技能”的概念。本文通过对“信息素养”“数字素养”的辩析,来明确二者的内涵以及与课程核心素养的关系,以期为正确理解信息科技课程的性质、目标,开展信息科技课程的教学清除障碍。

《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03年版)》(简称“2003年版课标”)颁布后,一个以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为目标的信息技术课程更为广泛地在普通高中开展起来。而随着《义务教育信息科技课程标准(2022年版)》(简称“义教课标”)的颁布,信息科技课程的目标明确指向了数字素养与技能的提升。

因此,如何理解“信息素养”和“数字素养”,如何理解课程核心素养从“信息素养”到“数字素养”的变化,对于正确理解义教课标、开展课程教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素养与数字素养之辩析

从定义上来看,王吉庆教授指出:“信息素养是一种可以通过教育所培育的,在信息社会中获得信息、利用信息、开发信息方面的修养与能力。”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对数字素养给出的定义则是“使用数字媒体、信息处理和检索所需的一套基本技能,使人们能够参与社交网络,创造和分享知识”。前者泛指普遍存在的信息,后者则强调数字媒体和信息。

从概念的起源及发展来看,“信息素养”的概念在1974年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泽考斯基在向美国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被首次提出,在这份报告中,他将信息素养定义为“利用多种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资源使问题得到解决的技术和技能”。

之后,这一概念不断得到深化与发展。2003年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召开两次专题性的世界大会,发布了《布拉格宣言》和《亚历山大宣言》,将信息素养界定为一种能力,即信息素养是人们在信息社会和信息时代生存的前提条件,是终身学习的重要因素,能够帮助个体和组织实现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类目标。它能够通过确定、查找、评估、组织和有效地生产、使用和交流信息来解决问题。

“数字素养”这一概念最早也起源于美国,是指理解并读懂计算机显示的各种数字资源及信息真正含义的能力。此后,数字素养的概念被不断丰富和拓展。Tabusum等人将数字素养定义为使用数字技术定位、组织、理解、评估和分析信息的能力。

他指出,所谓数字素养,不仅是指计算机知识,更是指使用数字技术通过数字平台来交流信息。Havrilova认为,数字素养不仅仅涉及数字环境中的知识、技能与经验,还包括大量复杂的认知、价值观和态度。数字素养从早期单纯强调对信息的使用和理解提升到对价值观和态度的关注。

在我国,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提出:“数字素养与技能是数字社会公民学习工作生活应具备的数字获取、制作、使用、评价、交互、分享、创新、安全保障、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素质与能力的集合。”这是我国首次对数字素养的内涵进行的权威界定。这表明,数字素养是现代人必备的一项基本素养,对提高个人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信息素养与数字素养的素养框架,也就是信息素养和数字素养的核心要素和能力体系来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王吉庆教授认为,信息素养包含了信息意识与情感、信息伦理道德、信息常识以及信息能力多个方面,这是国内较早描绘出的信息素养核心要素和能力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3年版课标提出“让学生在信息的获取、加工、管理、表达与交流的过程中,掌握信息技术,感受信息文化,增强信息意识,内化信息伦理,使高中学生发展为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具有良好信息素养的公民”。这里提到的信息技术、信息文化、信息意识、信息伦理,也是对“信息素养”的基本诠释。

《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简称“2017年版课标”)又明确提出:“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是一门旨在全面提升学生信息素养,帮助学生掌握信息技术基础知识与技能、增强信息意识、发展计算思维、提高数字化学习与创新能力、树立正确的信息社会价值观和责任感的基础课程。”信息素养框架被表述为信息意识、计算思维、数字化学习与创新能力和信息社会价值观和责任感四个方面,从而更加完善,更为准确。

对于数字素养,2007年欧盟将其广义地定义为“在工作、就业、学习、休闲以及社会参与中,自信、批判和创新性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并在2013年前后,对其框架提出了五个素养域,分别为信息域(识别、定位、检索、存储、组织和分析数字信息,判断信息相关性的能力)、交流域(通过网络数字工具共享资源、与他人进行交流合作,参与网络社区互动,具有跨文化意识,简言之为数字环境中交流的能力)、内容创建域(从文字处理到图形图像、视频等的创建和编辑新内容的能力,重新整合先前知识和内容,产生信息的创意式表达以及媒体输出和编程,并合理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安全意识域(个人防护、数据维护、数字身份保护、安全措施、可持续利用的能力)、问题解决域(确定数字信息需求,根据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数字工具,通过数字化手段解决问题,创新性使用技术,并能解决技术问题)。

2017年,欧盟又推出了数字素养框架Dig Comp 2.1,指出数字素养作为在工作、就业、学习、休闲以及社会参与中的自信、批判性和创新性使用数字技术的能力,包括信息与媒介素养、交流与协作素养、数字内容创作、数据安全、选择合适数字化工具解决问题的能力五项内容。

在国内,2022年蒋敏娟、翟云等人在借鉴国外数字素养内容框架的基础上,对数字素养框架进行适时拓展与重新定义,提出基于认知逻辑的数字素质“五力”模型,即感知力、融通力、吸纳力、实践力和发展力“五力”模型。

其中,数字素养感知力指的是具有良好的数字意识,对数字信息的价值有敏感性和洞察力,对数字技术应用秉持积极的态度,能自觉地顺应信息化浪潮,主动洞察数字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实时把握数字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潜在规律;

融通力是指能够通过数字技术和平台进行交流与互动,熟练操作软件和技术设备并开展团队协作,以及进行资源和知识共建共创的能力;

吸纳力是指善于根据问题意涵和应用目的,运用批判性思维或理性思维,在获取、整合现有信息体系的基础上,甄别判断信息真伪及可靠性、有效选择信息并处理和应用数字信息的能力;

创新力是指能够在理解现有数字知识体系和内容的基础上创造新知识、发现新问题、探寻新规律,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发展力是指具有数字环境中的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能够合法、安全地利用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对自身的数字素养缺陷有清晰的认知,能够在追求自身数字素养提高的基础上帮助他人发展数字素养,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

由此可见,信息素养和数字素养尽管在定义、概念及框架等方面的表述不一,但其内涵基本相通,都包括了意识、能力、思维方式、创新、安全、社会等方面的要素,二者都强调对信息的获取、处理及应用。

所不同的是,信息素养关注的是个体在信息社会中的综合素质,而数字素养关注的是个体在数字化环境中的行为和能力;信息素养侧重于对广泛信息的可获取与可利用的意识和能力,而数字素养则侧重数字形态信息的获取、处理及应用的意识和能力。

从信息科技的角度观察,信息素养是人在信息时代的基本素养之一,从数字科技的角度观察,数字素养则是人在数字时代的基本素养之一,二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具备较高的数字素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和提升数字技能,从而提高我们的信息素养;具备较高的信息素养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信息科技,从而提高我们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课程核心素养的理解

义教课标中对核心素养的表达为:“信息科技课程要培养的核心素养,主要包括信息意识、计算思维、数字化学习与创新、信息社会责任。这四个方面互相支持、互相渗透,共同促进学生数字素养与技能的提升。”

在这里,课程的核心素养的四个要素即信息意识、计算思维、数字化学习与创新、信息社会责任与2017年版课标信息素养框架表述的维度相重合,但其目的却是要促进学生数字素养与技能的提升,对此如何理解呢?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①从信息科技课程的研究对象来理解;

②从核心素养的表现之描述来理解。

信息科技课程的性质表明,信息科技课程主要研究以数字形式表达的信息及其应用中的科学原理、思维方法、处理过程和工程实现。

这就解释了为何两个版本课标中对核心素养的四个要素表达的名称一致,而最终表达的素养不一致的问题:之前提到的信息素养,是泛指,是包括广泛意义上的各类信息;而义教课标中提到的信息是特指,是指界定在“数字形式表达”的范围之内的相关信息。尽管二者素养框架表述的维度相重合,但由于其研究对象的差异,故前者指向“信息素养”,而后者指向“数字素养的技能”。

在核心素养要素的描述上,也就是在素养的具体表现的描述上,义教课标与之前课标的表达也是不一样的。

例如,在对“信息意识”的具体表现的描述上,2017年版课标的描述为:“具备信息意识的学生能够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自觉、主动地寻求恰当的方式获取与处理信息;能够敏锐感觉到信息的变化,分析数据中所承载的信息,采用有效策略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内容的准确性、指向的目的性作出合理判断,对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期分析,为解决问题提供参考;在合作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愿意与团队成员共享信息,实现信息的更大价值。”这里反复强调的是“信息”,而不是数据,所在的层面明显不同,信息素养特征显著。

而义教课标的描述则为:“具备信息意识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信息感知力,熟悉信息及其呈现与传递方式,善于利用信息科技交流和分享信息、开展协同创新;能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评估数据来源,辨别数据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具有较强的数据安全意识;具有寻找有效数字平台与资源解决问题的意愿,能合理利用信息真诚友善地进行表达;崇尚科学精神、原创精神,具有将创新理念融入自身学习、生活的意识;具有自主动手解决问题、掌握核心技术的意识;能有意识地保护个人及他人隐私,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应用信息,具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这里强调的是数据来源、数字平台与资源、数据安全意识等,数字技术及素养的特征表现明显。

所以,对“信息素养”和“数字素养”的理解,以及对于由此而带来的课程核心素养的变化,特别是对于义教课标课程核心素养的表达,不能望文生义,浅尝辄止,而要深入钻研,深刻理解,真正理解其内涵,以达到培养科学精神和科技伦理,提升自主可控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数字素养与技能之课程目标。

李维明

文章刊登于《中国信息技术教育》2023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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