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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11/8 8:00:07 人气:45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反映教育教学规律,代表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江西省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四年评审一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本科层次,下同)、研究生教育四大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类包括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江西省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350项。其中,基础教育类80项,职业教育类100项,高等教育类120项,研究生教育类50项;特等奖授予比例10%左右,一等奖授予比例30%左右,二等奖授予比例60%左右。特等奖宁缺毋滥,允许空缺。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申报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引导优秀人才执着于教书育人,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公正。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以申报江西省教学成果奖:

(一)属全国首创或在本省属先进水平,在全国或全省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经过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

(三)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四)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省产生重要影响。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第九条 申报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部分、市管技工教育部分)的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公示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申报职业教育类(高等职业教育部分、省管技工教育部分)、高等教育类和研究生教育类的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初步审查、学校组织评审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公示后,由所在学校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第四章 奖项评审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组成江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聘请省内外相应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研究生教育类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工作开始前,申报省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审议确定的拟获奖项目在其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学成果权属问题及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二条 各评审组根据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分别对相应类别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项目名单与奖励等级的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议。

第十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议拟获奖项目,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并根据征求意见和公示情况,审议拟定获奖项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被推荐为参评省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评审工作;被推荐为参评省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个人,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奖励授予

第十六条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下发表彰决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申报职称、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违规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在评审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评审成绩;已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并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在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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