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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10/1 22:23:25 人气:101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精神,为奖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鼓励和调动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学术研究理论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级别

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省级奖。

二、评奖范围与参评时限

1.评奖范围:

        凡本省作者在规定参评时限内发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术专著类、论文类、对策研究类、编著类(工具书、古籍整理和校注、普及读物)、译著类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属评奖范围。

①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和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

②不宜公开发表的对策研究成果,均须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被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政领导部门采纳,或被省级以上领导给予肯定批示,并出具相关证明或批示原件。

③同省外作者合作的专著、编著、译著,必须由我省作者担任主编并由我省作者独立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方可参评;同省外作者合作的论文、对策研究成果,必须是以我省作者为前二名作者的,方可参评;同国外作者合作研究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成果,必须是由我省作者担任主持人之一,且独立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并经我省作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方可申报参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多卷本的科研成果必须各卷(册)出齐后,以整体成果申报参评,其阶段性成果不予参评。教材不属参评范围。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大事记,以及整理、剪辑转抄的资料等不属参评范围。

④凡已获中央或国家部委以上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再重复参评。获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或获其它非政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评。第一作者为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不参评。凡著作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不得申报参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研究成果,不列入参评范围。

2.参评时限:

每两年评奖一次。

参评成果的时限,以第一次出版或发表的时间为准期;不宜公开发表的对策研究成果,以其被采纳或领导批示的时间或以相关单位鉴定的时间为准。

三、评奖标准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研究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或新的科学结论,对学科建设有积极贡献。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选题有重要意义,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创造性地揭示本学科领域的规律,提出了新材料、新观点、新结论,填补了本专业内的空白;或进入前沿学科,开拓了新的领域;或对原有的研究作了新的补充、完善和更正;或在方法上有新的突破,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

2.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选题有现实意义,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对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被有关党政领导部门采纳或获省以上领导肯定批示,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科普读物:观点正确,科学性强,生动活泼,通俗易懂,集知识性科学性于一体,获得广大读者好评,对传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或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起着良好的启迪与导向作用。

4.译著:翻译的原著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译文准确、通达、雅致,符合原著风貌,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产生良好影响,获得社会好评。

5.工具书(含学术资料):适应社会科学研究和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内容丰富,数据、资料准确,编排科学,差错率极小,检索方便,给社会和思维领域提供了新资料新知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6.古籍整理和注释:准确可靠,缜密周到,有补正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简明、通达、富有创造,受到学术界和读者的好评。

四、成果申报

1、由作者本人按照评奖范围、参评时限和评奖标准的规定,自行选定所申报的学科。设区市作者向设区市社联申报,设有社联的企业作者向企业社联申报,省直单位的作者分别向省属各学会、高等院校、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科研处和省直部、委、办、厅、局的研究室(所、处)申报。凡申报评奖者,均须填写省社联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同时报送成果原件和社会反响材料,并交纳申报费。各受理单位将申报材料和申报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社联学会部。

2、每位作者只能以第一申报者身份申报一项成果(包括合作项目在内),如参与合作项目,则只能以他人作为第一申报者申报。

3、单位或集体的成果可以单位或集体的名义申报,也可由主编或课题主要负责人申报,但需将全部合作人姓名附齐。两人合作的成果可联名申报。

4、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成果不能申报。

5、多人文章编辑的论文集,只能以其中单篇论文申报。

6、调离本省的作者,如果是申报后离开的,其成果可参加评奖;在申报期内调入我省的作者,其成果可申报参加评奖;已故的本省作者,可由作者所在单位或家属代为申报。

五、评审程序

1.资料审查:由省社联学会部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各学科组评审。

2.学科评审组评审:各学科评审组根据所规定的各奖项等级名额控制数,按照本办法所列评奖标准,严格评审,写出评语,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名单;评审后,所有评审表、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全部收回,经评审组工作人员清查、整理,交省社联学会部验收后,提交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3.举行省社联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各学科评审组建议的获奖项目和等级。

4.举行省社联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以上程序提交的获奖成果。

5.评审终结后,所有评审材料由省社联学会部统一归档。

六、评审原则

1.各级评审组织均应坚持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主评议,按质取优,不徇私情,严禁作弊,宁缺勿滥,确保获奖成果的质量。

2.各级评审组织的成员及工作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章办事,严格遵守各项纪律。

七、奖励办法

1、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在必要时,增设特等奖和荣誉奖。

2、一等奖奖金额:专著类为3000元,其它为2500元;二等奖奖金额:专著类为1000元,其它为800元;三等奖奖金额:专著类为500元,其它为400元。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有特别重大的学术价值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的成果,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专著类10000元,其它为8000元。

3、成果经评审后,召开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表彰大会,由省社联向获奖者颁发《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同时,颁发获奖通知,由获奖者连同获奖证书副本送交所在单位存档,作为获奖者考核和评职晋级的依据。在省社联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一等奖、二等奖及特等奖获得者姓名和获奖项目。

4、以单位或集体名义申报的获奖成果,获奖证书只授给单位或集体。合作的成果获奖,只向第一署名者或主编或商定申报人发给写有包括合作者姓名的证书1份;如第一署名者是省外作者,则将此证书发给本省署名最前者,对其他合作者发给获奖证书副本或复印本。奖金只发1份,由获奖者协商分配。

5、对评奖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社联学会部提出申诉。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当事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1.评奖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

2、省社联学会部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3、学科评审组成员,由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本奖项申报者按回避原则,不得担任所申报学科的学科评审组成员。

九、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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